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8〕509号

 

 

关于印发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

            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今年7月1日实施《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穗劳社就〔2008〕2号)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印发到本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所有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了解掌握相关办事程序。

在不违反有关原则的前提下,为方便用人单位、群众办事,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实际对办事指南进行调整,简化办事流程(需要办事指南电子文档的请与本局就业处联系,电话:83179252)。

 

    附件:1、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2、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3、流动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4、劳动者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5失业登记续期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6、退出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7、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8、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

    (承办处室:就业处,电话:83318519)

 

 

 

 

 

 

 

 

 

附件1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

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3、招用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www.gzlss.gov.cngzsc.gzlm.net)。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三)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七)《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一份。

七、受理部门

(一)受理招用所有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分类受理招用不同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受理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1号窗(梅东路28号)。

2、受理招用流动人员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梅东路28号)。

附件2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及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及如下材料:

(一)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六)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三、办理时限

(一)5个工作日。

(二)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已填妥有关项目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

(一)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附件3

流动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自失业之日起180日内。

流动人员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流动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本人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已填妥有关项目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

(一)暂住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暂住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附件4

劳动者就业登记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劳动者在本市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自就业之日起30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者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填妥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并经劳动者本人签名或盖章;

(四)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的自主创业劳动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属在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须提供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协议书。

(六)属于流动人员的,需提供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2)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www.gzlss.gov.cngzsc.gzlm.net)。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六)《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

(一)受理所有劳动者就业登记的部门:

1、劳动者就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劳动者就业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分类受理不同劳动者就业登记的部门:

受理流动人员就业登记的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梅东路28号)。

 

 

 

 

 

 


附件5

失业登记续期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已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在失业登记有效期终止前30日内办理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户口本原件;

(三)身份证;

(四)属于流动人员的,需提供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内容:《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

(一)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在户籍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属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在暂住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附件6

退出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已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在失业登记有效期终止前办理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户口本原件;

(三)身份证;

(四)属于流动人员的,需提供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内容:《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

(一)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在户籍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属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在暂住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附件7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G1] 

(二)《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G2] 

(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G3]  

(五)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六)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G4] 

(七)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G5] 

(八)《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已办理用工备案的“打印简化版”一式两份

说明:于办理后的次月10日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附件8

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已参保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有关手续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已办理用工备案的“打印简化版”一式两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印发

 


 [G1]“及复印件”删除了“及”字。

 [G2]“及副本复印件”删除“及”字。

 [G3]“及副本复印件”删除“及”字。

 [G4]添加此条。

 [G5]添加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