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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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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气瓶充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充装单位应对气源严格把关,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将违法经营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判为不合格,提请吊销其充装许可。
二、各充装单位要严格遵守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的有关规定,互相监督。对举报添加二甲醚或不明化学添加剂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查明情况属实的,我局将予以一定的奖励。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天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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